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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们可以接强制执行案件吗?

发布时间:2026-03-06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执行案件能否接受委托的问题,依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
按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2006年国务院令第481号)第十四条,申请执行法院生效文书、仲裁裁决书、公证债权文书等,需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缴纳申请费。具体标准如下: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50元;1万至50万元部分按
1.5%缴纳;50万至500万元部分按1%缴纳;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按
0.5%缴纳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
0.1%缴纳。

结合您说的“执行案”,若涉及具体执行标的额,就按上述比例分段计算,得出最终执行费用。比如标的额600万元,计算方式为:前1万元50元,1万至50万部分
1.5%,50万至500万部分1%,500万至600万部分
0.5%,总费用为各段费用相加。

结论是:执行费用需严格依照实际执行金额或价额,按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分段计算,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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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执行案是否可委托”这一问题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四条已明确说明:
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2006年国务院令第481号)第十四条,申请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、仲裁裁决书、公证债权文书等,均需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缴纳申请费。具体收费标准为:执行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,每件50元;1万至50万元的部分按
1.5%收取;5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%收取;5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
0.5%收取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
0.1%收取。

您提到的“执行案”,若涉及具体执行标的额,需按上述比例分段计算,从而确定执行费用。举例而言,若执行标的额为600万元,费用计算如下:1万元部分50元,1万至50万部分
1.5%,50万至500万部分1%,500万至600万部分
0.5%,总费用为各段费用总和。

所以,执行费用必须依据实际执行金额或价额,按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进行分段计算,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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